公證法 第64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公證人 › 第二節 民間之公證人 第6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職務之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後,應許其復職:一、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二、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而未受免職、撤職或停職處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