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1條本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費用。
- 第122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
- 第123條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 第124條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
- 第125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 第126條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
- 第128條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份收取二百元。其張數超過六張時,每一張加收五元。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
- 第129條本章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十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