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4條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一、承認、允許或同意。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四…
- 第115條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 第116條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 第117條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118條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119條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 第121條本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費用。
- 第122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
- 第123條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二千元。
- 第124條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
- 第125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 第126條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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