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0條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 第111條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
- 第112條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113條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
- 第114條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一、承認、允許或同意。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四…
- 第115條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一小時加收費用一千元;不滿一小時者,按一小時計算。
- 第117條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118條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 第119條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 第120條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
- 第121條本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費用。
- 第122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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