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11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公證費用 第113條 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