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6-1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1條 公證人運用新科技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