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8條 公證人因業務關係知悉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之財物、財產上利益,或該財物、財產上利益之所在地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