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或再審之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