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應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通知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逾期未起訴時,應重新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