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二、提起不作為訴訟與章程所定目的範圍相符,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主張加害行為侵害多數人利益達二十人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