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73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73條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