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72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72條 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本法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辯護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