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70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70條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前項決議文正本。經撤回者,聲請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聲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