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66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四章 機關爭議案件 第66條 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發生爭議之相對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五、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限。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機關對本案所持之見解。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