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4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