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3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