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27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四節 言詞辯論 第27條 言詞辯論應於公開法庭行之,並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憲法法庭之旁聽、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