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2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