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相關法規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相關 本法規已於 2022-03-3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但自言詞辯論終結時起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