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2條 法規: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22條 大法官助理考核結果之等次及效果如下:一、甲等:晉一階。二、乙等:不晉階。三、丙等:不予續聘。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