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7條 懲戒法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錄事或庭務員之職缺,繼續雇用至離職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