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0條 法規:懲戒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20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