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資訊室,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事項。
- 第81條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 第82條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人事室之職掌如下: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 第83條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4條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會計室之職掌如下:一、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二、單…
- 第85條會計室會計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6條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統計室之職掌如下:一、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及整理事項。二、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
- 第87條統計室統計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8條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政風室之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三…
- 第89條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90條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管理師及助理設計師若干人。資訊室之職掌如下:一、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二、資訊應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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