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初任司法事務官書類之審閱。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五、編制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七、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九、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十、主持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活動。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十二、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