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 第64條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 第65條書記處得分設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
- 第67條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
- 第68條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
- 第69條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及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二、案卷及文件之…
- 第70條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
- 第71條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 第72條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典守印信事項。二、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印製事項。三、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四…
- 第73條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公文稽催管制事項。四、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 第74條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 第75條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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