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書記處得分設紀錄科、執行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業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其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分股辦事者,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