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司法事務官室 第44條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監督該處事務。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