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庭長、法官 第1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