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