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6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除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外,其餘以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