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