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25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第2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前項薦任助理設計師員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助理設計師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