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處、輔助單位及其人員之配置 第2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