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 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
- 第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 第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
- 第6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一、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
- 第7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第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
- 第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法…
- 第1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事,…
- 第1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
- 第1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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