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優化經商環境,妥適處理智慧財產及商業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法掌理下列事務:一、智慧財產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二、商業之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 第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
- 第4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設置地點,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
- 第5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各地方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辦理第三條第二款及…
- 第6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判案件,除智慧財產之民事事件第一審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外,其餘以三人合議行之。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
- 第7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第8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院長,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
- 第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分別於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法官中…
- 第10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司法院因應業務需…
- 第12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其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
- 第13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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