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7條 法規: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最高法院分庭之書記官,得由分庭就各該區域之高等法院或分院內呈請調用若干人,辦理紀錄及其他一切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