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第10條 法規:最高法院設置分庭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附註:依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以次,原稱「推事」者,一律改稱「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