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附則 第85條 關於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本院指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