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
八、關於其他統計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6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人事室職掌如下:一、關於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二、關於…
- 第77條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78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會計室職掌如下:一、關於歲計、出納與財…
- 第79條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1條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1-1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政風室職掌如下: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
- 第81-2條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 第82條本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置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處理資訊及有關訓練事項。
- 第83條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 第8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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