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本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統計室職掌如下:一、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二、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三、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四、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五、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七、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八、關於其他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