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二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第53條 民、刑事科續收之文件,應歸入原卷。已分配各法官之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