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51條 法規: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書記廳 › 第二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第51條 文書科收案書記官收到民、刑事訴訟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民事科或刑事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