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4條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 第55條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
- 第56條行政訴訟事件之編號、計數、分案、報結,應依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前項最高行政法院…
- 第57條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
- 第58條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
- 第59條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61條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第62條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 第63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64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 第65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
- 第66條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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