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