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七、法律問題之研究。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