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處理文件程序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