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4條 法規: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處理文件程序 第74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