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3條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
- 第64條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
- 第65條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
- 第66條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67條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
- 第68條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第70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71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 第72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
- 第73條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準用司…
- 第74條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
- 第75條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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