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 第62條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
- 第63條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
- 第64條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審查科或審查人員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事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主辦法官處理。對於已結事件之文件,分送…
- 第65條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
- 第66條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 第68條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 第69條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 第70條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 第71條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 第72條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
- 第73條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準用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