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56條 法規:法院組織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最高法院 第56條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